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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霆案收集的网友精彩评论
2008-2-22 9:08:56

"无罪!放人!。。。。商业本身就是经商,做生意有赔有赚无可厚非,你的设备坏了,造成损失,与别人何干?全世界的企业因为自身设备损坏,造成损失,甚至破产!都是员工因管理不善或渎职而获罪!无一例外!银行逆行,意欲何为?若判老百姓有罪,法律根本无公平可言。与其说以人为本,不如说是霸王条款!!!!!霸业成就!白骨无数!"

就算是国家机关出了错也要承担责任,全国人民应团结起来打击强权,惩治腐败,为百姓同胞抱不平!

许霆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,错误完全是因为银行监管不利导致,严惩银行管理层!!!

 

赔偿许霆因此事件造成的所有损失。

 

银有有权说明“数额当面点清,离开恕不负责”,我们也行!我取一百你出一千这是你的事,最多当做是赠予收下。何来犯罪之说?如此重刑背后难免有腐败交易行为!身为中国公民我们非常清楚自身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,希望大家团结起来,维护公民权益!抵制强权,惩治腐败!”

这个事情银行应该负主要责任,而且还要赔偿许廷的一些精神损失,我们多取了钱就说是盗窃,那银行多扣了我们的款那我们应该怎么起诉银行?这银行里的人为什么这么迟才发现?我们还要告银行工作失职,如果说许廷拿走的是我们人民群众的钱,那就是很行故意让许廷拿走的,银行是帮凶,也该有罪!”


我觉得可以有下面几种说法:

1.从小许来讲,配合相关法律来说,可以定小许罪。但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不同意。

2.判小许缺德,劳教,比较适合。但整个过程中,小许的损失谁赔?银行?法院?

3.把ATM机看作银行的职员,或者把ATM机看作是银行赋予相当于银行职员权利的第三方,ATM机犯错在先,小许没任何责任。

4.把ATM机看作银行的职员,或者把ATM机看作是银行赋予相当于银行职员权利的第三方,ATM机犯错,有引诱小许犯罪的嫌疑,需判ATM机罪行,银行也有管教不严的责任。

5.从整件事看,可认为ATM机和小许银行内部员工和外人配合利用ATM机生产商的技术缺陷,一起偷银行的钱,属群体犯罪,但是主罪是ATM机,小许是从罪,因为ATM机犯错在先,再引诱小许,小许却禁不住诱惑。我们可以分析小许取钱的过程,如果小许取款和ATM机吐款的细节当中,ATM机识别小许输入的数字没错,而吐钱的时候却多吐了,绝对是明知故犯,因为ATM机明知道多吐钱不对,但是他依然吐了。再者,当小许再次来插卡,我们可以说,小许把卡插入不是来取钱的,是想让ATM机把刚刚多取的钱拿回去,即ATM机扣掉小许卡上的相应数额,但不吐钱,当小许把卡插入,ATM机进行身份识别,根据帐号,绝对认出了这次来取钱的又是小许,ATM不但没有把刚刚多吐的钱拿回去,甚至不提示小许要小许把刚刚多吐的钱交回去,还继续多吐钱,这是绝对纵容客户犯罪。当小许再次要把卡插入ATM机的时候,我觉得ATM机绝对有理由,也有权利不让小许取钱,但是ATM机没这样做,而是继续对小许敞开大门,如果是ATM机没这个封闭小许的功能,那就是ATM机的责任了。要判小许罪,需先判ATM机的罪和银行的罪。

6。从ATM机角度来看,ATM机绝对是一个处理相关银行事务的专业人士,犯这样的错误实在不应该,银行“招聘”到这样的“员工”,应该追究相关人士责任,并向小许道歉:小许同学,对不起!因为我们的失误,让您多取了这么多钱,为您带来不便我们深感抱歉。银行的定义是什么?银行是通过存款、贷款、汇兑、储蓄等业务,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。定义中提到,银行是承担信用中介的,少给钱是不讲信用,同理,多给钱也是不讲信用。所以,整件事的最终原因是银行不讲信用。

7.从银行的角度来看,银行是在给出错的ATM机给客户用,并导致了客户的犯错,从道德角度来讲,银行最没有道德,因为银行提供不合格的产品给客户使用,为客户提供了不正当服务,并且起诉了客户,因为我相信,小许去取钱的时候,绝对是认为输入取100元,ATM机吐100元,而不是吐十元也不是吐一万元,ATM机少吐多吐都是不正当服务,所以,银行告小许是不是像贼喊捉贼?是不是倒打一耙?是不是恶人先告状?小许应该向315反应这个问题,银行是收了小许的储蓄卡管理费的。

8.既然小许交了银行储蓄卡管理费,而银行却给小许提供了不正当服务,甚至诱惑当事人犯罪,还恶人先告状,因此,我建议小许先起诉ATM机,再起诉银行。结果绝对精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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